2009-10-20

常纪文的人生格言:

十年前我研究动物保护法的时候,它就是一个冷门,虽然那时在环境法和法理学方面小有名气,但压根没有奢望在动物保护法研究方面出名。中国社科院一直就有忧国忧民的传统和求真务实的学风,我想我的性格做不了官,那就做事,研究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动物保护法。我一直认为,在这个浮躁的社会里,一辈子如能一直坚持做一件实事,一直说真话,将来到老了、死了就不会后悔。再过20年或者30年,我就退休了。那时候回头看,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肯定比较完善了。我可以说,我无愧于养育我的国家、社会和人民了!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感谢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关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属于党中央、国务院共同领导的机构,
我们的专家建议稿将以非民间渠道报送中央。这和纯粹的民间专家建议稿有一定的区别。

动物保护法制建设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一开始就提出很超前的规定,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期望。我们的目标是起草一部既保护动物防止受到虐待、遗弃,又保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专家建议稿。
有的媒体指出,我们的稿子希望动物得到比人更高的福利,这完全是曲解!如我们没有设置西方国家倡导的“五个自由”就是例证。但是,有一些条文如果超前,我们会修改。
目前一些追求发行量、吸引眼球的报刊,它们没有看全文,以讹传讹,就抛出一些误导社会的报道;有的报刊编辑在排版时,为了吸引读者,未征求采访的记者同意,就篡改标题。他们的解读并没有体现我们的真意。如有的媒体指出,动物钻火圈就得负刑事责任,这完全是他们个人的理解!有的人甚至宣传,我们鼓励对健康的动物采用安乐死,这是对“人道处理”的误解,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宣传。人道处理不等同于人道处死或者安乐死,请大家不要误解!我一贯反对对健康的动物采用安乐死!对于这些,我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说得很清楚。
因为虐待和遗弃动物是与人性和中华民族的美德相违背的,我们的稿子只是希望动物不受虐待和遗弃,反虐待和与反遗弃是对动物最低层次的保护!现代人类社会早已超越丛林生态,不能按照简单的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来处理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人具有两重特性:作为自然性的人,得利用动物;作为社会性的人,得按照社会规则办事,用社会规则确认的人道方法来人道利用动物。人和其他动物区别的一个关键点在于人具有人道性。要保护人的尊严,我认为,人首先得自我履行人道性的义务,展现人道性的风采。
道德教育、谴责对于保护动物是必须的,但为什么我们建议用法律来保护动物?是因为道德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很多场合是苍白无力的,还需要法律规则的强制参与。正如仅利用道德教育与道德谴责解决不了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一样!
一些人指出,我们的建议稿是法典式,我认为这种理解有误。法典的学术定义很清楚。
一些人出,我们规定的太详细,我想说的是,作为具有丰富立法经验的学者都知道,法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具体,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越具体,越具有可操作性。
一些人指出,我们保护动物的范围不对,我想说的是,在总则中对所有的动物规定尊重的措施,这是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通例。但是分则则从可操作层面规范一些动物的保护。我们采取的也是这个模式。
一些人问我,你养宠物吗?我的回答是,我从未养过,但我被狗攻击过,我见了狗还绕路走。尽管如此,我对宠物动物的管理并没有采取敌视的态度,而是从促进社会和谐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去设计条文。
关于统稿的方式,我们采取的做法是,除了我以外,所有的起草参与者都不能参加统稿。因为删除、增加或者修改他们起草的部分,他们会心疼。我们跳出起草圈子邀请统稿者,梳理来的条文将更具有独立性。我们邀请的内部统稿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相当的国家层次的立法经验;二是具备相当的研究实力,即是民法、环境法等领域的重量级学者;三是在公开前保密。
我们的稿子肯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我们表示歉意。
不受社会欢迎的条文可以继续修改,请大家放心。您的建设性意见会引起我们的重视!您参与进来,为稿子的完善出一份力,是我们的荣幸!
我们将在2010年1月召开规模宏大的讨论会,到时候,各位将有机会发表观点。

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希望我们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促进人与动物科学相处方面共同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祝各位一切顺利!
    常纪文

2009-10-20

起草者称民事责任设精神赔偿金是一大亮点 乱杀狗追刑责等“超前”规定一度受社会质疑


  □今日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 郄建荣

   新闻快读

  未加区分就杀害所有的狗,“建议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
  对于伤害或者杀害宠物动物的,建议赔偿责任人还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支付宠物动物经济价值“10%的精神补偿金”……
  ———“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规定。
  这部专家版的“动物保护法”一经公布就引来社会关注,与此同时,质疑声也连绵不断。专家建议稿的首席起草者常纪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他花了10年的时间研究动物福利立法,其间“一波三折”。

  专家阐释“立法理由”
  □通过法制保护动物可解决虐待遗弃等问题
  □建立动物主人的责任机制可减少政府投入
  □可防止养殖污染保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
  □可弘扬“怜悯生命”美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9月20日,距离常纪文对外公开“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不过两天,他的邮箱里就收到了120多封邮件。
  常纪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首席起草者。今天,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陈,一部立法的专家建议稿竟然受到如此的热议和关注,多少有些出乎他的意料。而这也正是促使他要把推动“动物保护法”立法进行到底的一个重要原因。

  80%赞成率鼓舞着起草者

  记者了解到,9月18日这一天,常纪文对外公开了首部以倡导动物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全文,他同时表示,他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提请制定“动物保护法”和修改“刑法”的建议。
  事实上,这一专家建议稿的起草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常纪文说,其间所受到的争议与质疑也曾令他动摇。
  常纪文告诉记者,早在10年前———1999年,他就开始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研究。2008年12月开始了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今年6月,“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基本成形。
  就在这时,有媒体报道了常纪文等专家完成“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消息。消息中特别披露,常纪文等专家建议“对虐待动物致死者追究刑事责任”。消息一公开,立即引来了一片质疑声。
  “在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一些贫困地区的人的福利都还没有完全解决,何谈动物的福利?”
  “眼下,部分人还过着‘紧巴巴’的日子,却给动物搞福利,未免太‘奢侈’了吧?”
  除了民众的质疑之外,一些法学专家也提出了担心:“如果大多数人还漠视虐待动物的现象,那一部法律根本解决不了所有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学界,认为这部专家建议稿“太超前”的人不在少数。这些反对声音也令常纪文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
  也是在6月,一项网上调查又让常纪文重拾信心。
  这项有关“动物保护法”立法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超过75%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80%的立法赞成率,是很罕见的。”常纪文说。

  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引热议

  3个多月前发生在陕西汉中的狂犬病疫情,迫使汉中地区不得不组建120多支灭犬队,集中对疫区的野犬、流浪犬、未拴养圈养犬进行捕杀。截至6月7日,已捕杀带毒犬、野犬、流浪犬31836只。这就是著名的汉中打狗事件。此做法曾引发社会热烈的讨论。
  “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如果未加区分就杀害所有的狗,我们建议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常纪文告诉记者,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动物管理执法简单化。
  据常纪文介绍,18日公布的专家建议稿共有两个:一个是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另外一个是配套的请求修订“刑法”,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
  常纪文认为,这个专家建议稿既是现实的版本,同时也具有前瞻性,是一个适度体现超前性的版本。从专家建议稿的法律条文设计上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点。
  比如,关于“野生动物法律保护”问题,他们提出,首先是禁止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开放期间,采取活体喂养的方式,如用活鸡活鸭喂老虎的做法,让孩子看到是不人道的。其次是,禁止利用未经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品、药品和其他用品;未经许可,不得利用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用、药用和日用品。
  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动物表演问题的规定,也曾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常纪文向记者透露说,一些媒体的报道不够准确。
  他说,专家建议稿中“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保护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等。对此,他们规定了一些特殊条款,如不能让动物做一些它不能做到或者伤害动物的事情,如让狮子跳进火堆。人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视觉去伤害动物。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如警犬为了救人,在必要的时候,是有牺牲的可能的,“我们不能说我们让警犬救人导致警犬牺牲是虐待动物”。
  常纪文说,他们建议处罚恶意传播残杀动物表演,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影视拍摄,需要的动物镜头可以由电脑合成或其他特殊技术手段完成,而不得以虐待动物的方式完成。
  常纪文告诉记者,这个专家建议稿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动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威胁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违法伤害或者杀害动物的,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常纪文看来,民事责任设置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对于伤害或者杀害宠物动物的,他们建议赔偿责任人还应当向动物所有人支付宠物动物经济价值10%的精神补偿金。另外,他们还设立了举报制度,对于揭发违法饲养、虐待的行为,建议进行奖励,奖励的数额为罚款额的10%到20%,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社会秩序及公共安全呼唤立法

  常纪文还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他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报送的专家建议的内容。
  常纪文说,他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不足,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
  对于我国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必要性,常纪文提出了“六看”理论。
  从经济增长来看,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家,但从最近几年的进出口来看,我国却属于动物净进口国家,这与我国动物生产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从社会秩序来看,最近几年,我国出现的遗弃或者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的不满情绪。他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法制适度地保护动物来加以解决。
  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来看,“每一只流浪犬、猫的平均救助成本在300至500元”。根据保守的估计,北京市流浪犬、猫的数量在10万只以上。由于难以找到动物的主人,这个数目庞大的救助成本目前由政府承担。通过法制适当地加强动物管理,通过建立动物主人的责任机制,可以大大地减少政府的投入。
  从公共环境保护的管理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养殖污染,有利于保护生态安全。
  从公共卫生的保护来看,通过法制加强动物的保护,把动物保护工作纳入动物防疫和人群防疫的工作体系之中,有利于减少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阻止这些疾病的蔓延。
  从精神文明的建设来看,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或现象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法制适度地保护动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人道情感,弘扬“怜悯生命”等传统美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专家名单中,记者看到了多位重量级的专家,其中包括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原所长蔡守秋,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翟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等等。
  常纪文告诉记者,他们组织了许多对动物保护法有研究的专家,经系统深入的研究,结合中国的国情,以中华民族认可的反虐待道德为底线,提出了“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对于这部法律的前景,一个月前,常纪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不免担心。今天,他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我们有信心。”
        来源:法制日报http://www.sd-law.gov.cn/Section/InfoDisplay.aspx?InfoId=bb1e5a46-3f6c-4ea6-a139-94dbd2f80c25

2009-10-20

9月18日,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出台,在多达182条的征求意见条文中,有许多是以前所未曾企及的,如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等,禁止野生动物园在开放期间采取活体动物喂养,和对“打狗队”等追究法律甚至刑事责任等。
   提案人认为,这些条款是本着“怜悯生命”的精神所拟定,目的是减少动物虐待和遗弃问题,是“与国际接轨”。但意见稿出台不过短短几天,已激起热烈争论,支持者认为,立法确保动物权益,是中国人文精神的重大进步,也是在软环境上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环节;反对者则认为“太超前”、“不现实”,甚至讥讽为“书生之见”。

 
 外国也有打狗队
  对于约束“打狗队”,反对不分青红皂白滥杀野狗等动物,大多数人是支持的,许多人还引用国外对流浪动物的保护,为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背书。但这些朋友所忽视的是,其实即使在高度重视动物人文关怀的国家,同样都有“打狗队”。

6月12日,在乌克兰首都基辅,一名头戴狗面具的女孩参加抗议屠杀流浪狗的集会。
云南罗平县为创卫生城全城捕杀流浪狗。

 

 
政府背景的“打狗队”
 
比如法国就有。每年夏季假期出现的众多流浪宠物,在送入收容中心逾期无人认领后,绝大多数都要“人道毁灭”;德国、美国、瑞典等国,也都有类似的“流浪宠物收容队”,从事类似工作,当然,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先收容,后处理(也有新加坡等个别国家是直接处理)。
 
这些国家的“打狗队”基本上也是政府背景,属于公园局、市容环卫部门,甚至警方,和中国相比,其密度和力度要小得多,原因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机制,令有关方面不愿、也不能为此投入过多人力、物力。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打狗队”打的还不仅仅是狗。加拿大温哥华地区的皇家骑警(正式的国家警察)仅最近半年,在市区当中击毙的野生动物,就包括闯入民宅的黑熊、棕熊,和在市区道路上发狂奔跑的美洲狮等,甚至将被击毙母熊所携熊仔一并“人道毁灭”的报道,也已出现多次。

打狗背后的权衡和考量

 
这些看似“虐杀动物”的行为,其实有复杂的原因和综合性的考量。如对到期无人认领流浪宠物实行人道毁灭,是因为这些宠物大多携带危险的疫病或寄生虫,如果任其流浪,很可能掀起动物疫情;加拿大警方当众击毙野生动物,是因为这些猛兽侵入人类社区,威胁公共安全,必须机断处置;杀掉熊仔,则是因为根据经验,失去母亲的野熊幼仔非但极难存活,而且十分危险。
 
不难看出,国外并非没有“打狗队”,也非反对一切“杀生”行为,而是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采取对社会、对公众、对大多数动物最有利的处置方法,并尽可能节省社会资源,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骚扰,同时,立法严格监督动物行政管理作为,使之始终在法律框架和公众监督下行事。
 
 
 反虐杀,不等于“不杀生”
  对于反虐杀,公众普遍表示欢迎和支持,但从意见稿及对意见稿的反应看来,许多人(包括支持和反对者)并未准确把握“虐杀”的概念,虽然也有人表示要“与国际接轨”,却也未了解这国际的“轨”是怎样的。

图中的猎人开心地与熊的尸体合影引发巨大争议,猎人称自己是合法狩猎。

 

 
反虐杀,反的是非法杀戮
 
事实上许多动物保护法规完善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加拿大,都允许合法狩猎,但规定禁止“虐杀”。如在加拿大,申请许可证后猎杀黑熊是允许的,但倘若杀死黑熊后将熊尸遗弃,则为“虐杀”;如只取熊胆、熊掌,不取其余,也为“虐杀”,将受到法律制裁。此外,杀死怀孕母兽、带仔哺乳母兽和幼仔的狩猎也为“虐杀”,钓鱼时钓到有籽母鱼不放生者,同样要受到处罚。
 
在这些国家,通行的“反虐杀”标准,是反对以牟利或个人欲望发泄为目的、针对动物的非法杀戮行为,反虐杀并非反杀生,这个“度”必须明确把握。

 
混淆概念,不利于保护动物权益
 
事实上这种旨在保护动物、保护生态平衡的反虐杀条款,在中国古已有之,《左传》里就有鲁国史官解释法律条文,主张“不猎无用鸟兽”,《周礼》中也规定不要涸泽而渔,不要捕猎幼仔和怀孕母兽,甚至素称刻薄的秦朝,在其仅剩六条传世的《田律》里,也规定了相关的狩猎限制。
 
由此可见,不论是“与国际接轨”,还是“尊重中国传统”,都不应将反虐杀简单定义为单纯的“反杀生”,因为这样的简单化处理,事实上反倒容易混淆概念,不利于对动物权益的真正保护。

 

 

 虐待动物,并不足以入罪
  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是意见稿制订者颇强调的一点,也是争议较激烈的一点,支持者认为,对中国十分普遍、十分猖獗的动物虐待行为,以及一出接一出的“网络杀猫”之类“行为艺术”,一般的道德谴责甚至法律制约,都不足以遏止,惟有诉诸刑律方能解决问题。

尼泊尔政府将黄牛定为“国兽”,谁若伤害、鞭打它,是要罚款和判刑的。
 
视频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公布,并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虐待动物罪”并不是国际惯例
 
不论大陆法系、海洋法系,公认的司法体系健全、对动物保护较为重视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均没有这样的刑法条款,加拿大素里市郊区曾有一名农场主饲养并虐待大批猛兽,最终被送上法庭,但起诉的罪名是“妨害公共安全”,美国过气拳王泰森因饲养老虎吃官司,则是因为“扰民”上的民事庭,都和所谓“虐待动物罪”无关。既热衷宠物饲养、又信奉“度假至上”的法国人,每年夏季假日,都会因无法携宠物同赴度假胜地,又不甘支付高额宠物代管费,而出现令人难堪的动物遗弃潮,对此法国社会十分反感,一直呼吁整顿,但迄今所呼吁、所采取的措施,不外增加宠物寄存服务,加大动物收容力度,不论朝野,都无人提出要专设“虐待动物罪”、“遗弃动物罪”,来惩办相关“不负责任的人”。
 
即使一些国家因宗教或传统民俗,对特定动物予以特殊保护,但很少上升到刑律的高度,如瑞士禁止捕杀乌鸦,但迄今并无“捕杀乌鸦,如何量刑”的条款,也无相关刑事处分案例,印度视牛为神圣,但对牛的保护,也主要依靠传统和社团的力量,而非刑罚的威严。缅甸独立之初,吴努政府曾制订过对屠宰耕牛者予以刑法制裁的法律,但因“不近人情”,几年后就废除了。

 
“虐待动物罪”也不符合中国传统
 
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一些以刑律限制虐杀某些动物的事例,如西汉规定,对屠宰耕牛者课以刑罚,北宋则对私宰马匹者处以刑律,这是因为西汉缺牛,北宋缺马,不得不严刑峻法,确保国家战略需要。梁武帝和武周的武则天走得更远,都曾规定全国不得杀生,武则天甚至一度规定纺织品不得出现动物图案,以免裁剪时“杀生”,“有乖天和”。
 
以现代法律精神衡量,梁武帝、武则天的“动物保护法”无疑是荒谬的,事实上,这种“法律保护”对改善动物待遇并无太大好处,据史料记载,由于全国禁止杀生、吃荤,武周时代的许多饲养户、牧户不得不将家畜全部赶走,任其自生自灭,以免糟蹋更多饲料,白白增加家庭负担。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民众生活,看似“怜悯生命”,实则于人、于动物的生命,都口惠而实不至。
 
虐待动物、遗弃动物,都是应该谴责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基本属于道德或一般法律范畴,不足以上升到刑法范畴,即使情节特别恶劣,所触犯的也首先是现有其它刑法条款,完全可以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加以裁决。在高度文明的今天,制订《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不扰动物”,但倘所制订出的法律条款因此出现扰民效果,就有些挖肉补疮的意味了。

 
  动物保护法》意见稿的制定者和支持者都认为,制订这样一部法律,其目的是怜悯生命,是与国际接轨,并结合中国传统和国情,应该承认,意见稿中不少条款在不同程度上做到了上述几点。但无论如何,动物并非法律主体,其生存权也并非天然受法律保护,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一边要保护狗,一边公开卖老鼠药。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动机不可谓不崇高,但法律应该是远离激情的理性,在征求意见、推敲修改的过程中,必须厘清概念,理清思路,把握好动物保护和法律精神“不纵不枉”的这个“度”。
2009-09-05

让我怎能不爱罗红!Be a man like him.

“2009中国儿童环保绘画大赛在前不久圆满结束了。这一届大赛,参与活动的孩子一共有230万,收到参赛作品35万幅,不管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比上一届有了很大的提升,十分令人振奋。评奖结束后,我仍然像去年一样,履行承诺,带着获得一等奖的二十名小朋友去肯尼亚看野生动物、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领奖。……在野生动物的天堂、马赛马拉大草原上,我给孩子们讲了一堂环保课。这可以说是别开生面的一堂课,站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上,给孩子们讲马赛马拉的故事,讲草原上动物的故事,孩子们都既兴奋,又专注,还积极地提了不少问题,和我的互动非常好。我本来是不善于讲课的人,但在这种情形下,状态相当的好,超水平发挥。——罗红”

2009-08-10

最终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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